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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办理流程

时间:2022-07-29 12:55出处:公司转让流程阅读(343)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办理流程国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转让程序,其转让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通过特定的交易机构来进行。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拟转让的公司形成内部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办理流程

  国有股权属于国有资产,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转让程序,其转让必须依法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并通过特定的交易机构来进行。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拟转让的公司形成内部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所以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此后,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让人;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最后,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的程序,是针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国家金融风险等重大问题,所以其转让的程序更加严格,且其中还会有证监会、证交所等有关部门的参与;另外,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同样也遵循更严格的程序,需要银监会的审批和参与。上述一般程序在各个地方会由于当地情形的不同而不同,以深圳为例有以下几点:

  一、国有股权根据持股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前者是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而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股东责任的。此即由各级国资委实际履行股东的职权。具体到深圳的情形,则是由深圳国资委设立并主管的资产经营公司来作为股东代表履行相应的股东职权,该公司即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则是以国有企业作为股东的国有股权,如果某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国资委或其资产经营公司,则该国有企业称为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则称为二级企业,依此类推还有三级企业。由于深圳实行的是分级审批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是由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审批的,有的可以由国有企业自身进行审批。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一级企业股权转让需要由国资委(办公室)审批,一级企业转让帐面净价值不足2000万的股权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2000万以上的则需国资委(办公室)审批;二级企业转让帐面净价值不足500万的股权的由一级企业审批,500万以上的则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二、国有股权根据其在公司的比例大小可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股权转让都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的,但国有参股的转让则不一定。由于有的参股在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此时的国有股权具有国家控制影响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其转让也需经过审批。区分国有参股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审批,具体到深圳是以是否列入国有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内来确定的,即如果参股的国有股权在国有企业股东的合并会计报表之外的,则该股权转让免于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的90%作为低价,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这个价格的,交易应当及时暂停直至转让审批机构同意方可继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确定了以评估值的90%为保留价的做法。而深圳市则确定了更高的低价标准,直接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转让价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但考虑到国有股权价值有大有小,但凡转让均评估的话则有背效率原则,所以深圳市还规定了帐面净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股权或其净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且占企业的股权比小于5%的股权转让可以免于评估程序。免于评估的可以直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帐面净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依据,且其转让同样不得低于该价格依据。

  四、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需要在特定的交易机构进行。通过交易机构转让是为了达到公开进行,防止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制度。但如果国有股权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的话,则因划转属于行政行为而不需要通过交易机构的特定程序来进行。同样的,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都只是涉及到国有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问题,所以也没有必要通过交易机构的特定程序来进行。据此,深圳市规定了上述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经过国资委(办公室)的核准后,可以免于产权交易手续。

  最后,有一点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工商登记部门在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变更登记受理中无法逐个对拟转让的股权是否涉及国有股权进行调查判断,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转由了特定的交易机构来进行,即股权转让必须提交经过交易机构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所以,由于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使得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转让鉴证或公证(不涉及国有股权时)。鉴证或公证成了一道必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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